新鄉市環境保護志愿者協會章程(2024新)
(本章程經2024年8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新鄉市環境保護志愿者協會。簡稱:新鄉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Xinxia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XXEPV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本市行政區劃內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合法單位、工作者和熱心環境保護工作的志愿者,為促進新鄉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自愿組成的,嚴格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具有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注冊登記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已提高全民愛護生態環境意識,促進企業遵紀守法為己任,為促進本市環境保護事業發展提供服務。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思想和理論,開展誠信建設,信用建設和創品牌服務活動;落實內部規范化建設和開展活動的規章制度;適時推動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新鄉市民政局,本會自愿接受新鄉市環境保護局、新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鄉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住所是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環宇橋花卉城橘黃樓3樓1-2-3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宣傳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開展環境保護活動,宣傳垃圾廢品分類科學存放知識和法規、政策;
(三)對有違法排放等行為的企業單位進行舉報;
(四)向政府職能部門提出工作或政策、規劃等建議;
(五)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六)開展經驗交流、業務培訓、組織考察活動;
(七)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托.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熱愛并長期地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在環境保護事業領域中有良好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1、在本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合法單位,可申請單位會員資格并加入本會。
2、單位從事環境保護工作或能模范遵守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未被市以上通報處罰過。
3、其他與本會業務范圍有關,具有良好信用,能起引領作用,且愿為我市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做積極貢獻的單位,也可申請作為單位會員。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戶籍。
2、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和熱愛環境保護的公民,包括工作者、志愿者、教授、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3、熱心并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的其他業內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本單位或本人提出入會申請并填寫會員(單位或個人)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在履行退會自由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做出相關決定,不再被視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對本協會構成傷害、危害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做出相關除名決定,不再被視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或罷免理事及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每屆五年,人數不超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名譽理事長的授予和顧問的聘任;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批準和廢除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每屆五年。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主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負責人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直接選舉產生,總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數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關心并積極參與本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確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因特殊原因會長不宜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也可由秘書長或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但應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總體管理和指導協會日常工作。
(五) 向理事會、會員大會、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贊助單位負責
(六) 本會施行會長負責制,日常辦公為網絡形式。
(七) 聘任、解聘協會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責任和權力:
(一) 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向會長負責。
(二) 完成會長安排的工作,及時向會長匯報工作進展。
(三) 主持秘書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起草相關文件。
(四) 與相關部門和組織溝通,與會員和其他理事良好溝通。
(五) 及時發布活動通知和活動總結。
(六) 向會長提名副秘書長。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八條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三十三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各界捐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捎糜诒緯赣脤<壹肮ぷ魅藛T的勞務支出、辦公設施及用品費用、獎勵表彰先進會員等合理的范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我國頒布的有關規范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開展本會的財務工作,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并嚴格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須接受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8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生效
2024年 8月8日